2015

公司成立

3.15 亿元

注册资本

3.36 亿元

资产总额

27.1 亿元

授信额度

450 余家

合作客户

21 亿元

担保额度

业务范围

优化资源配置 服务经济建设

贷款担保

贷款担保:贷款担保是指融资性担保公司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按借款合同约定到期偿付债权人贷款本息时,由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偿债责任的行为。服务对象:  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经营场地;  2.生产经营合法合规,环保、生产安全、检验检疫达到标准,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3.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  4.原则上要求持续经营两年以上(从正常生产开始计算)。担保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管理人员无重大民事和经济纠纷,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5.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  6.能落实反担保条件,且保证措施合法、有效、安全;  7.担保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固定的住所,从事正当职业,有合法收入来源和偿还能力,信用记录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无赌博、吸毒等恶习,不涉及重大诉讼。业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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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链担保

供应链担保:基于真实贸易背景,为供应链上下游企业提供贸易资金流动性支持的担保业务产品,包括应收账款(保理)融资担保和应付账款履约担保等。服务对象: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经营场地;  2、生产经营合法合规,环保、生产安全、检验检疫达到标准,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3、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  4、原则上要求持续经营两年以上(从正常生产开始计算)。担保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管理人员无重大民事和经济纠纷,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5、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反担保措施:  1、应收账款质押;  2、动产质押或抵押;  3、仓单质押;  4、保证金质押;  5、让与担保;  6、其他担保措施产品综合费率:年化10%-12%左右合作联系方式:13255295107(王经理)13937923911(赵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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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函业务

保函:指银行、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以下统称“担保人”)应申请人的请求向第三方开立的,保证在申请人未能按相关协议或约定向第三方履行义务时,由担保人代为向第三方履行一定金额、一定期限范围内的支付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的信用担保凭证。其中,承担担保责任的为担保人或保证人,接受担保的为债权人或受益人,对债权有履行义务的为债务人或被保证人。在工程项目领域,常见的工程保函包括以下几类:1、投标保函申请人:投标单位;受益人:招标单位。投标保函是指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招标人要求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时一并提交的,当发生投标人在开标后及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中标后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合同签订后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履约担保等情形时,由担保人代投标人向招标人承担保证担保责任的书面承诺。2、预付款保函申请人:工程承包方;受益人:工程发包方。预付款保函是指在合同签订后、发包方支付第*一笔款项前,承包方通过担保人开立的,在其未按照合同约定正确和合理地为合同目的使用发包方支付的预付款时,由担保人代为向发包方返还预付款、承担违约责任和损失赔偿责任的书面承诺。3、履约保函申请人:工程承包方;受益人:工程发包方。履约保函是指在合同签订时,承包方根据招标文件或发包方的要求通过担保人开立的,在承包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由担保人代承包方向发包方承担违约责任和损失赔偿责任的书面承诺。4、支付保函申请人:工程发包方;受益人:工程承包方。支付保函是指发包方通过担保人向承包方开立的,在发包方未履行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时,由担保人代发包方向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和损失赔偿责任的书面承诺。若发包方(招标人)要求承包方(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发包方也应同时向承包方提供支付保函。5、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申请人:工程承包方;受益人:农民工。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是指工程承包方通过担保人开立的,在工程承包方违约,不能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时,由担保人代其向农民工支付工资的书面承诺。6、质量保函申请人:工程承包方;受益人:工程发包方。质量保函是指承包方通过担保人开立的,保证在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而承包方又未能依约修理或质保时,由担保人按发包方的索赔予以赔偿的书面承诺。以银行保函替代工程质量保证金,银行保函金额不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我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签订合作协议,主要开展的业务品种为投标保函、预付款保函、履约保函。服务对象及业务范围:业务范围暂明确如下,后可根据实际情况拓展范围。  (一)保函种类暂定为为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退款保函等。(二)对于投标保函,不限定客户资质、客户注册经营地,及项目资质、项目所在地等。  (三)履约保函:1.客户资质范围暂定为:若为施工项目,资质为施工企业特级、一级、二级资质;除施工项目外的其他种类项目,例如电梯施工、电气工程、电力工程等特殊行业,资质以A*级(或甲*级)、B级(或乙级)为主,金额较小且受益人对资质要求较低的,再适当放宽。具体业务办理时重*点考核供应商的履约能力。2.客户及项目区域为河南省。河南本地客户本地项目、异地客户在河南省内项目、河南省内客户在河南省以外项目等。3.单笔履约保函如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期限人于3年时,对业务进行现场调查。除落实我司文件要求审核事项外,重*点了解项目真实性、被保证人综合实力、项目位置、工程造价、项目工期、项目进度、受益人单位性质及有无恶意索赔历更记录等。 (四)预付款退款保函的客户及项目选择标准、单笔审核标准同履约保函。业务流程:1.客户提供项目资料电子版或纸质版(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或者施工合同/合作协议书等);2.经办客户经理收集资料,完成初审;3.初审完成后,同步将资料传送银行审核4.按项目金额确定评审流程;5.项目审批通过后,由客户经理联系客户签订合同,收取担保费;6.向银行出具保函申请书:7.银行完成审批流程,出具银行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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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拍卖担保

司法拍卖担保:指通过参与司法拍卖竞得拍卖房产的买受人,为了向司法机构支付竞拍成交价款,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由我公司为买受人按揭贷款提供交易过程的阶段性担保(简称法拍担)。交易过程阶段性担保是指申请人在司法拍卖竞拍成功后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时,由我公司为申请人向放款银行提供担保,在银行取得《不动产登记证明》后终止担保的过程。服务对象:(一)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男65周岁(含)以下,女55周岁以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有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居住证明、收入证明;  (二)有正当职业,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征信无重大不良记录,满足公司对被担保人的准入要求;  (四)贷款用途用于借款人本人购买通过司法拍卖取得的房产;  (五)同意以拍得房产作为抵押物为贷款担保;  (六)同意我公司为其提供交易过程担保;业务流程:  (一)竞价成功,申请人取得《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  (二)申请人向合作银行申请房产按揭贷款,银行初审同意,申请人将首期房款存入按揭银行开立的监管帐户;  (三)申请人提供材料  1.个人资料:身份证、户口薄、结婚证、收入证明、银行近六个月流水、详版征信报告等;  2.拍得房产的资料:评估报告、《司法拍卖成交公告》或《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含标的物基本信息、成交价、竞拍保证金金额及交付情况)等;  3.贷款银行按揭资料:《个人购房抵押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内含银行受托支付房产全款至法院账户条款)和首期款付款凭证(首付款比例应符合相关要求)等;  4.申请人(贷款客户)向我公司申请贷款担保,出具《担保申请书》。  (四)签订《个人购房抵押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委托担保合同》等一系列合同;  (五)收取担保费;  (六)在完成反担保文件签署及收取担保费后,提供《担保函》。联系方式:13255295107(王经理)13937923911(赵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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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保全担保

诉前财产保全:一方当事人在起诉前因情况紧急(有关财产可能被转移、隐匿、毁灭等情形)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另一方当事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我公司以自有资产或委托银行为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当发生因财产保全不当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时,由我公司在其担保额度内承担赔偿责任。诉讼财产保全:诉讼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另一方当事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我公司以自有资产或委托银行为诉讼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当发生因财产保全不当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时,由我公司在其担保额度内承担赔偿责任。财产执行保全:在案件执行中,我公司以自有资产或委托银行为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申请人民法院暂缓执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及我公司的财产。诉讼保全担保费率标准:  费率为标的额的1%-3%,每笔*收费1000元起(具体根据申请保全的标的额,保全措施及风险程度等确定标准)。申请诉讼保全担保业务需要的资料:  1、企业法人及实际控制人: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身份证、股东或投资者的身份或资格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  2、企业法人以外的其他法人:提供法人登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3、自然人: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4、申请人能提供其诉讼活动的相关材料,包括:起诉状、支持其诉讼主张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等材料的复印件,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诉讼保全担保业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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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服务

托管服务:目前开展的托管服务业务有洛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成长贷”和商务局“外贸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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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担保

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为政府采购、基础设施建设、企业资本市场融资、类金融机构再融资提供的担保,包括政府采购融资担保、集合票据担保、集合债券担保、信托计划担保、资产管理计划担保、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担保、融资租赁担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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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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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政府性融资担保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政府性融资担保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5〕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农业农村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各金融监管局,地方金融管理机构,相关银行,各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  为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高质量发展,规范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行为,更好服务小微企业、“三农”等经营主体,结合近年来政府性融资担保发展实践和新形势新要求,我们制定了《政府性融资担保发展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性融资担保发展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2025年2月19日政府性融资担保发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高质量发展,规范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行为,更好服务小微企业、“三农”等经营主体,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等有关法规及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由政府及其授权机构、国有企业出资并实际控制,以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为主业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  本办法所称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是指以小微企业、“三农”等普惠领域经营主体为服务对象,且收费标准符合国家政策要求的融资担保、再担保业务。  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包括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三农”主体是指符合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规定的经营主体。  第三条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坚持准公共定位,弥补市场失灵,在可持续经营前提下保本微利运行,不以营利为目的,积极发挥为小微企业、“三农”等普惠领域经营主体融资增信的政策功能作用。  第四条财政部负责推动深化全国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财政支持政策体系,指导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工作,引导带动地方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高质量发展。  金融监管总局负责制定政府性融资担保监管政策,指导地方金融管理机构贯彻落实。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中国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协同配合,按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政府性融资担保相关政策指导、信息共享等工作。  第五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中小企业主管、农业农村、地方金融管理等部门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金融监管总局派出机构,落实财税、金融、产业等政策,协同推动本地区政府性融资担保高质量发展。  地方金融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依法依规承担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并在出资范围内按照公司治理程序履行股东权责。第二章经营要求  第六条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坚持以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为主业,聚焦重点对象和薄弱领域,重点为单户担保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等提供融资担保服务。支小支农担保金额占全部担保金额的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80%,其中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占比原则上不得低于50%。  第七条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积极支持吸纳就业能力强、劳动密集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等经营主体,促进稳岗扩岗,积极服务县域特色产业,实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和支持就业创业协同联动。  第八条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不得偏离主业盲目扩大业务范围,不得为政府债券发行提供担保,不得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融资提供增信,不得向非融资担保机构进行股权投资,国家政策鼓励开展的科技创新担保与股权投资机构联动模式除外。  第九条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严格落实国家政策要求,在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合理收取担保费、再担保费,积极向经营主体让利。  第十条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加强组织和人才建设,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完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风险管理及内控制度,不断增强公司治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自主经营、独立决策、自担风险,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干预其日常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切实承担风险防控主体责任,严格控制担保代偿风险,坚持审慎经营原则,强化自我约束,构建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加强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规范保前评估、保后管理、代偿追偿和风险处置等业务开展流程,建立健全风险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等风险管控机制,确保风险事件早识别、早发现、早处置。  第十二条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逐步减少、取消对小微企业、“三农”等经营主体资产抵(质)押等反担保要求,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开展信用担保业务。第三章政策支持  第十三条在防止新增隐性债务前提下,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可通过资本金补充、风险补偿、担保费补贴、业务奖补等方式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给予支持,提升地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担保实力和资本规模,推动地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稳步扩大业务规模,更好助企纾困、稳岗扩岗、服务实体经济。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统筹宏观经济形势、经营主体融资需求、财政承受能力、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可持续经营能力等因素,合理研究确定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支持规模,以及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规模、担保费率、代偿率、风险管控情况等绩效考核目标,更好发挥逆周期、跨周期调节作用。  第十四条财政部依托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搭建全国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管理服务平台,加强与相关政府部门信息共享,为地方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业务管理、风险监测、绩效评价等提供支撑。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按规定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相关信息服务。  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托全国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建立政府、银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等多方合作机制,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开放共享涉企、涉农信用信息,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业务规范健康发展。  第十五条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的融资担保业务,应当根据融资担保公司准备金计提有关规定,按照风险实质提取相应的准备金,确保拨备充足。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取得财政风险补偿资金,应当计入专项担保赔偿准备金,用于业务风险补偿。  第十六条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代偿资产处置参照金融企业不良资产处置管理有关规定,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根据公司治理规则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实施。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完善内部审批程序,强化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严格防范各类风险,在代偿资产转让工作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向股东单位、同级财政部门和地方金融管理机构报告转让方案及处置结果。  第十七条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代偿损失核销参照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有关规定,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根据公司治理规则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实施,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6个月内向股东单位、同级财政部门和地方金融管理机构报送上年度相关情况以及专项审计报告。  对于已核销的资产,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权利义务已终结的情形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按照账销案存、权在力催的原则,继续开展追索清收,切实维护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被担保人或者第三人以抵押、质押方式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反担保,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的,有关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办理。  第十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的政策性担保业务,应当按照资本监管相关规定,根据实际承担的风险责任计算风险资产和资本占用。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遵循平等互利、公平诚信原则,完善融资担保机构授信准入办法,降低或取消保证金要求,落实银担分险,实行优惠利率,积极开展银担合作业务,共同做好风险管理,合力为小微企业、“三农”等经营主体做好融资服务。第四章绩效考核  第二十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开展本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评价工作,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指引,根据政策目标并结合当地经济金融和融资担保体系等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制定评价指标体系,降低或取消盈利要求,重点考核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规模、服务质量、风险管控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加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绩效评价结果应用,与政策扶持、担保机构工资总额和负责人薪酬等挂钩。  第二十二条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应当会同财政等部门建立健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尽职免责制度。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制度的前提下,对妥善履行授信审批和担保审核职责的相关工作人员按规定免除全部或部分责任。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实行名单制管理。各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定期更新、动态调整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名单,报送财政部、金融监管总局备案,并按规定进行公开。  第二十四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地方金融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信息收集、统计分析制度,对经营情况开展持续监测,定期向发展改革、中小企业主管、农业农村、地方金融管理等部门通报。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按规定及时向同级财政、地方金融管理等有关部门报送经营报告、财务报告等文件和资料,并对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有关部门根据管理需要,有权要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专项资料。  第二十五条地方金融管理机构根据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经营区域、业务范围、风险状况等情况,实施差异化分类监管,建立健全监管评级和信息共享机制。  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进行市场化的信用评级,在银担合作、风险防范、日常监管中,依法依规、积极合理使用评级结果。  第二十六条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的监测、识别和预警,完善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设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动态监测指标,建立分级预警机制,及时掌握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状况,向财政等主管部门及金融监管总局派出机构通报重大风险情况。  第二十七条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处置本辖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风险,指导地方金融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监管协作机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明确处置机构及职责、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  第二十八条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存在违法违规经营、严重偏离支小支农主业、不履行政策性功能作用的,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对其进行约谈、监督整改,将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拒不整改或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商同级财政部门及时调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名单。  第二十九条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同级财政部门应当责令返还,并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不落实促进政府性融资担保发展政策、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工作职责、干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日常经营活动的,由有权管理部门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责任。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国家对农业信贷担保发展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政策文件:https://jrs.mof.gov.cn/zhengcefabu/phjr/202502/t20250221_3958758.htm政策解读:http://henan.people.com.cn/n2/2025/0225/c351638-41145300.html

2025-06-05 查看详情

中平担保到国鑫担保开展业务交流

  3月25日,河南中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张亚辉一行到国鑫担保开展业务交流,国鑫担保总经理李飞飞等相关人员参加会议。  双方担保业务模式创新、风险防范、合规经营、集团内业务协同等进行了深入交流。

2025-03-28 查看详情

中原再担保集团到国鑫担保开展业务交流

  3月7日上午,中原再担保集团业务一部总经理张秦豫一行到国鑫担保开展业务合作交流,国鑫担保总经理李飞飞等相关负责人参加会议。  双方围绕开展批量担保业务以及数智平台运营管理、银担分险、银行授信等方面进行了深入交流。  下一步,国鑫担保将进一步深化与中原再担保集团合作,聚焦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农支小主业,稳健经营发展,积极服务洛阳市小微企业、“三农”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2025-03-07 查看详情

国鑫担保党支部顺利完成委员补选工作

2024年9月5日上午,国鑫担保党支部召开全体党员大会补选支委委员。产融集团党总支委员、副总经理、工会主席李晶晶,党建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部长刘海亮到会指导,国鑫担保全体党员参加会议。在上级党组织的指导下,国鑫担保精心组织,严格程序,严肃纪律,对选举工作的各个环节进行认真准备和把关。通过选举,补选高晓帆为国鑫担保党支部委员。随后支部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选举高晓帆为党支部书记,并进行了委员分工。李晶晶对国鑫担保党支部提出希望和建议,并就党支部强化党建引领和聚焦主责主业等方面提出要求。高晓帆代表国鑫担保党支部作了表态发言。

2025-02-17 查看详情